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2:14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15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小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稻谷每年轮换的数量为50%。市粮食局应当将市级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经市粮食局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省级储备粮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就餐场所、宴会厅)、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茶座、各种活动中心;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文化娱乐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火车、飞机、轮船);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声;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工商、城建、规划、公安、新闻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执法工作:
  (一)工商行政部门先查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二)规划、城建部门先查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施工执照;
  (三)公安部门应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工作;
  (四)新闻部门应积极宣传《条例》和本办法。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技术人员,为开展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以适应执行《条例》的需要,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监测服务,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第八条 各类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为本系统经营单位提供改善卫生状况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和申领卫生许可证。
  (一)公共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内容,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二)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十条 凡从事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每年定期由卫生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营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多功能公共场所,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分别发放“卫生许可证”。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 、批准工程项目文件、设计任务书(其中应有卫生篇章)或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及有关图纸(要求审报图纸与送审政府各部门的图纸一致)和其它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后,建设项目各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一)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范围:
  1、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
  2、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暴发,如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炎、髓膜炎等;
  3、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性视力损害;
  4、强烈噪声造成短暂性听力损害;
  5、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或中毒 ;
  6、公共用具和公共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引起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霍乱,副霍乱,病毒肝炎等肠道传染病,以及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
  7、因游泳池水质不洁造成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皮肤病、肠道传染病流行;
  8、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氯气、氨气,消毒杀虫剂中毒;
  9、造成严重和较大范围的环境恶化,污染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
  10、虽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健康事故,但存在潜在性危害因素。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卫生负责人,当班职员参加诊治、抢救受害者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最迅速的方法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通知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重大恶性事故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事故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建立档案。
  (五)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
  1、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
  2、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就医;
  3、防止事故的继续发展,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
  4、在不影响实施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分级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培训从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同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跨县、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三)国际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本系统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疾控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四)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抽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分工要明确,避免重复监测,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不当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和考核;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峻工验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发证”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单独和合并使用: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不按规定调离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五)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致病残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应当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

教基二[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帮助广大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全面提高科学保教水平,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经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指南》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开展全员培训。各地要把《指南》作为当前幼儿园教职工、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和管理干部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省级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幼教干部、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区县一级要组织全员培训。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南》的精神实质,切实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落实到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设一批实验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指南》的实验和经验推广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实验区,省一级抓好一个地(市),地市一级抓好1-2个县(区)。要组建专家团队,有效整合资源,针对《指南》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实验区提供专业支持。

  3.抓好幼小衔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幼儿园提前学习小学教育内容,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严禁小学一年级以任何理由压缩课程或加快课程进度。积极探索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衔接,为《指南》的全面贯彻落实创造条件。

  4.加强社会宣传。要充分发挥学前教育教科研机构和幼儿园的专业优势,发挥各种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指南》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提高广大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实现家园共育。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指南》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好必要的条件保障。要特别重视《指南》在农村幼儿园的贯彻落实工作,通过专家巡回指导、城乡幼儿园帮扶结对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试点经验交流等活动。各地实施《指南》的情况、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有关困难、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二司。

  附件: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doc



  教育部
  2012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2/10/15/20121015120541355.doc




附件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教育部
2012年9月

目 录

说 明 1
一、健康 3
(一)身心状况 3
(二)动作发展 7
(三)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 9
二、语言 14
(一)倾听与表达 14
(二)阅读与书写准备 18
三、社会 22
(一)人际交往 22
(二)社会适应 27
四、科学 32
(一)科学探究 32
(二)数学认知 37
五、艺术 43
(一)感受与欣赏 43
(二)表现与创造 45

说 明
一、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指导幼儿园和家庭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制定《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通过提出3-6岁各年龄段儿童学习与发展目标和相应的教育建议,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让幼儿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三、《指南》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描述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和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目标部分分别对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末期幼儿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以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指明了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具体方向;教育建议部分列举了一些能够有效帮助和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教育途径与方法。
四、实施《指南》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儿童的发展是一个整体,要注重领域之间、目标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整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而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
2.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幼儿的发展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每个幼儿在沿着相似进程发展的过程中,各自的发展速度和到达某一水平的时间不完全相同。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别差异,支持和引导他们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达《指南》所呈现的发展“阶梯”,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儿。
3.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4.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幼儿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和良好行为倾向是终身学习与发展所必需的宝贵品质。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帮助幼儿逐步养成积极主动、认真专注、不怕困难、敢于探究和尝试、乐于想象和创造等良好学习品质。忽视幼儿学习品质培养,单纯追求知识技能学习的做法是短视而有害的。

一、健康
健康是指人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幼儿阶段是儿童身体发育和机能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形成安全感和乐观态度的重要阶段。发育良好的身体、愉快的情绪、强健的体质、协调的动作、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基本生活能力是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标志,也是其它领域学习与发展的基础。
为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成人应为幼儿提供合理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创设温馨的人际环境,让幼儿充分感受到亲情和关爱,形成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使其终身受益的生活能力和文明生活方式。
幼儿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成人的精心呵护和照顾,但不宜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以免剥夺幼儿自主学习的机会,养成过于依赖的不良习惯,影响其主动性、独立性的发展。
(一)身心状况
目标1 具有健康的体态
3~4岁 4~5岁 5~6岁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94.9-111.7厘米
体重:12.7-21.2公斤
女孩:
身高:94.1-111.3厘米
体重:12.3-21.5公斤
2. 在提醒下能自然坐直、站直。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100.7-119.2厘米
体重:14.1-24.2公斤
女孩:
身高:99.9-118.9厘米
体重:13.7-24.9公斤
2. 在提醒下能保持正确的站、坐和行走姿势。 1. 身高和体重适宜。参考标准:
男孩:
身高:106.1-125.8厘米体重:15.9-27.1公斤
女孩:
身高:104.9-125.4厘米体重:15.3-27.8公斤
2. 经常保持正确的站、坐和行走姿势。
注:身高和体重数据来源:《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生长标准》4、5、6周岁儿童身高和体重的参考数据。
教育建议:
1.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如:
 参照《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为幼儿提供谷物、蔬菜、水果、肉、奶、蛋、豆制品等多样化的食物,均衡搭配。
 烹调方式要科学,尽量少煎炸、烧烤、腌制。
2.保证幼儿每天睡11~12小时,其中午睡一般应达到2小时左右。午睡时间可根据幼儿的年龄、季节的变化和个体差异适当减少。
3.注意幼儿的体态,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姿势。如:
 提醒幼儿要保持正确的站、坐、走姿势;发现有八字脚、罗圈腿、驼背等骨骼发育异常的情况,应及时就医矫治。
 桌、椅和床要合适。椅子的高度以幼儿写画时双脚能自然着地、大腿基本保持水平状为宜;桌子的高度以写画时身体能坐直,不驼背、不耸肩为宜;床不宜过软。
4.每年为幼儿进行健康检查。
目标2 情绪安定愉快
3~4岁 4~5岁 5~6岁
1.情绪比较稳定,很少因一点小事哭闹不止。
2.有比较强烈的情绪反应时,能在成人的安抚下逐渐平静下来。
1.经常保持愉快的情绪,不高兴时能较快缓解 。
2.有比较强烈情绪反应时,能在成人提醒下逐渐平静下来。
3.愿意把自己的情绪告诉亲近的人,一起分享快乐或求得安慰。 1.经常保持愉快的情绪。知道引起自己某种情绪的原因,并努力缓解。
2.表达情绪的方式比较适度,不乱发脾气。
3.能随着活动的需要转换情绪和注意。

教育建议:
1.营造温暖、轻松的心理环境,让幼儿形成安全感和信赖感。如:
 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以积极、愉快的情绪影响幼儿。
 以欣赏的态度对待幼儿。注意发现幼儿的优点,接纳他们的个体差异,不简单与同伴做横向比较。
 幼儿做错事时要冷静处理,不厉声斥责,更不能打骂。
2.帮助幼儿学会恰当表达和调控情绪。如:
 成人用恰当的方式表达情绪,为幼儿做出榜样。如生气时不乱发脾气,不迁怒于人。
 成人和幼儿一起谈论自己高兴或生气的事,鼓励幼儿与人分享自己的情绪。
 允许幼儿表达自己的情绪,并给予适当的引导。如幼儿发脾气时不硬性压制,等其平静后告诉他什么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 发现幼儿不高兴时,主动询问情况,帮助他们化解消极情绪。

目标3 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活动。
2.换新环境时情绪能较快稳定,睡眠、饮食基本正常。
3.在帮助下能较快适应集体生活。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连续活动半小时左右。
2.换新环境时较少出现身体不适。
3.能较快适应人际环境中发生的变化。如换了新老师能较快适应。 1.能在较热或较冷的户外环境中连续活动半小时以上。
2.天气变化时较少感冒,能适应车、船等交通工具造成的轻微颠簸。
3.能较快融入新的人际关系环境。如换了新的幼儿园或班级能较快适应。
教育建议:
1.保证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提高幼儿适应季节变化的能力。
 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季节交替时要坚持。
 气温过热或过冷的季节或地区应因地制宜,选择温度适当的时间段开展户外活动,也可根据气温的变化和幼儿的个体差异,适当减少活动的时间。
2.经常与幼儿玩拉手转圈、秋千、转椅等游戏活动,让幼儿适应轻微的摆动、颠簸、旋转,促进其平衡机能的发展。
3.锻炼幼儿适应生活环境变化的能力。如:
 注意观察幼儿在新环境中的饮食、睡眠、游戏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
 经常带幼儿接触不同的人际环境,如参加亲戚朋友聚会,多和不熟悉的小朋友玩,使幼儿较快适应新的人际关系。
(二)动作发展
目标1 具有一定的平衡能力,动作协调、灵敏
3~4岁 4~5岁 5~6岁
1.能沿地面直线或在较窄的低矮物体上走一段距离。
2.能双脚灵活交替上下楼梯。
3.能身体平稳地双脚连续向前跳。
4.分散跑时能躲避他人的碰撞。
5.能双手向上抛球。 1.能在较窄的低矮物体上平稳地走一段距离。
2.能以匍匐、膝盖悬空等多种方式钻爬。
3.能助跑跨跳过一定距离,或助跑跨跳过一定高度的物体。
4.能与他人玩追逐、躲闪跑的游戏。
5.能连续自抛自接球。 1.能在斜坡、荡桥和有一定间隔的物体上较平稳地行走。
2.能以手脚并用的方式安全地爬攀登架、网等。
3.能连续跳绳。
4.能躲避他人滚过来的球或扔过来的沙包。
5.能连续拍球。

教育建议:
1.利用多种活动发展身体平衡和协调能力。如:
 走平衡木,或沿着地面直线、田埂行走。
 玩跳房子、踢毽子、蒙眼走路、踩小高跷等游戏活动。
2.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如:
 鼓励幼儿进行跑跳、钻爬、攀登、投掷、拍球等活动。
 玩跳竹竿、滚铁环等传统体育游戏。
3.对于拍球、跳绳等技能性活动,不要过于要求数量,更不能机械训练。
4.结合活动内容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注重在活动中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目标2 具有一定的力量和耐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双手抓杠悬空吊起10秒左右。
2.能单手将沙包向前投掷2米左右。
3.能单脚连续向前跳2米左右。
4.能快跑15米左右。
5.能行走1公里左右(途中可适当停歇)。 1.能双手抓杠悬空吊起15秒左右。
2.能单手将沙包向前投掷4米左右。
3.能单脚连续向前跳5米左右。
4.能快跑20米左右。
5.能连续行走1.5公里左右(途中可适当停歇)。 1. 能双手抓杠悬空
吊起20秒左右。
2. 能单手将沙包向
前投掷5米左右。
3. 能单脚连续向前
跳8米左右。
4. 能快跑25米左右。
5. 能连续行走1.5公
里以上(途中可适当停歇)。
教育建议:
1. 开展丰富多样、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各种身体活动,如走、跑、跳、攀、爬等,鼓励幼儿坚持下来,不怕累。
2. 日常生活中鼓励幼儿多走路、少坐车;自己上下楼梯、自己背包。
目标3 手的动作灵活协调
3~4岁 4~5岁 5~6岁
1. 能用笔涂涂画画。
2. 能熟练地用勺子吃饭。
3. 能用剪刀沿直线剪,边线基本吻合。 1.能沿边线较直地画出简单图形,或能边线基本对齐地折纸。
2.会用筷子吃饭。
3.能沿轮廓线剪出由直线构成的简单图形,边线吻合。 1.能根据需要画出图形,线条基本平滑。
2.能熟练使用筷子。
3.能沿轮廓线剪出由曲线构成的简单图形,边线吻合且平滑。
4.能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或用具。
教育建议:
1.创造条件和机会,促进幼儿手的动作灵活协调。如:
 提供画笔、剪刀、纸张、泥团等工具和材料,或充分利用各种自然、废旧材料和常见物品,让幼儿进行画、剪、折、粘等美工活动。
 引导幼儿生活自理或参与家务劳动,发展其手的动作。如练习自己用筷子吃饭、扣扣子,帮助家人择菜叶、做面食等。
 幼儿园在布置娃娃家、商店等活动区时,多提供原材料和半成品,让幼儿有更多机会参与制作活动。
2.引导幼儿注意活动安全。如:
 为幼儿提供的塑料粒、珠子等活动材料要足够大,材质要安全,以免造成异物进入气管、铅中毒等伤害。提供幼儿用安全剪刀。
 为幼儿示范拿筷子、握笔的正确姿势以及使用剪刀、锤子等工具的方法。
 提醒幼儿不要拿剪刀等锋利工具玩耍,用完后要放回原处。


(三)生活习惯与生活能力
目标1 具有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
3~4岁 4~5岁 5~6岁
1.在提醒下,按时睡觉和起床,并能坚持午睡。
2.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3.在引导下,不偏食、挑食。喜欢吃瓜果、蔬菜等新鲜食品。
4.愿意饮用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不用脏手揉眼睛,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15分钟。
6.在提醒下,每天早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 1.每天按时睡觉和起床,并能坚持午睡。
2.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3.不偏食、挑食,不暴饮暴食。喜欢吃瓜果、蔬菜等新鲜食品。
4.常喝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知道保护眼睛,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地方看书,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20分钟。
6.每天早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方法基本正确。 1.养成每天按时睡觉和起床的习惯。
2.能主动参加体育活动。
3.吃东西时细嚼慢咽。
4.主动饮用白开水,不贪喝饮料。
5.主动保护眼睛。不在光线过强或过暗的地方看书,连续看电视等不超过30分钟。
6.每天早晚主动刷牙,饭前便后主动洗手,方法正确。
教育建议:
1. 让幼儿保持有规律的生活,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如:早睡早起、每天午睡、按时进餐、吃好早餐等。
2.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如:
 合理安排餐点,帮助幼儿养成定点、定时、定量进餐的习惯。
 帮助幼儿了解食物的营养价值,引导他们不偏食不挑食、少吃或不吃不利于健康的食品;多喝白开水,少喝饮料。
 吃饭时不过分催促,提醒幼儿细嚼慢咽,不要边吃边玩。
3.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
 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 勤为幼儿洗澡、换衣服、剪指甲。
 提醒幼儿保护五官,如不乱挖耳朵、鼻孔,看电视时保持3米左右的距离等。
4. 激发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养成锻炼的习惯。如:
 为幼儿准备多种体育活动材料,鼓励他选择自己喜欢的材料开展活动。
 经常和幼儿一起在户外运动和游戏,鼓励幼儿和同伴一起开展体育活动。
 和幼儿一起观看体育比赛或有关体育赛事的电视节目,培养他对体育活动的兴趣。

目标2 具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在帮助下能穿脱衣服或鞋袜。
2.能将玩具和图书放回原处。 1.能自己穿脱衣服、鞋袜、扣钮扣。
2.能整理自己的物品。 1. 能知道根据冷热增减衣服。
2. 会自己系鞋带。
3. 能按类别整理好自己的物品。
教育建议:
1.鼓励幼儿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对幼儿的尝试与努力给予肯定,不因做不好或做得慢而包办代替。
2.指导幼儿学习和掌握生活自理的基本方法,如穿脱衣服和鞋袜、洗手洗脸、擦鼻涕、擦屁股的正确方法。
3.提供有利于幼儿生活自理的条件。如:
 提供一些纸箱、盒子,供幼儿收拾和存放自己的玩具、图书或生活用品等。
 幼儿的衣服、鞋子等要简单实用,便于自己穿脱。

目标3 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跟陌生人走。
2.在提醒下能注意安全,不做危险的事。
3.在公共场所走失时,能向警察或有关人员说出自己和家长的名字、电话号码等简单信息。 1.知道在公共场合不远离成人的视线单独活动。
2.认识常见的安全标志,能遵守安全规则。
3.运动时能主动躲避危险。
4.知道简单的求助方式。 1. 未经大人允许不给陌生人开门。
2. 能自觉遵守基本的安全规则和交通规则。
3. 运动时能注意安全,不给他人造成危险。
4. 知道一些基本的防灾知识。
教育建议:
1.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
 要把热水瓶、药品、火柴、刀具等物品放到幼儿够不到的地方;阳台或窗台要有安全保护措施;要使用安全的电源插座等。
 在公共场所要注意照看好幼儿;幼儿乘车、乘电梯时要有成人陪伴;不把幼儿单独留在家里或汽车里等。
2.结合生活实际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如:
 外出时,提醒幼儿要紧跟成人,不远离成人的视线,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在河边和马路边玩耍;要遵守交通规则等。
 帮助幼儿了解周围环境中不安全的事物,不做危险的事。如不动热水壶,不玩火柴或打火机,不摸电源插座,不攀爬窗户或阳台等。
 帮助幼儿认识常见的安全标识,如:小心触电、小心有毒、禁止下河游泳、紧急出口等。
 告诉幼儿不允许别人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
3.教给幼儿简单的自救和求救的方法。如:
 记住自己家庭的住址、电话号码、父母的姓名和单位,一旦走失时知道向成人求助,并能提供必要信息。
 遇到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知道要拨打110、120、119等求救电话。
 可利用图书、音像等材料对幼儿进行逃生和求救方面的教育,并运用游戏方式模拟练习。
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逃生演习。

二、语言
语言是交流和思维的工具。幼儿期是语言发展,特别是口语发展的重要时期。幼儿语言的发展贯穿于各个领域,也对其它领域的学习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幼儿在运用语言进行交流的同时,也在发展着人际交往能力、理解他人和判断交往情境的能力、组织自己思想的能力。通过语言获取信息,幼儿的学习逐步超越个体的直接感知。
幼儿的语言能力是在交流和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应为幼儿创设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鼓励和支持幼儿与成人、同伴交流,让幼儿想说、敢说、喜欢说并能得到积极回应。为幼儿提供丰富、适宜的低幼读物,经常和幼儿一起看图书、讲故事,丰富其语言表达能力,培养阅读兴趣和良好的阅读习惯,进一步拓展学习经验。
幼儿的语言学习需要相应的社会经验支持,应通过多种活动扩展幼儿的生活经验,丰富语言的内容,增强理解和表达能力。应在生活情境和阅读活动中引导幼儿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文字的兴趣,用机械记忆和强化训练的方式让幼儿过早识字不符合其学习特点和接受能力。

(一)倾听与表达
目标1 认真听并能听懂常用语言
3~4岁 4~5岁 5~6岁
1.别人对自己说话时能注意听并做出回应。
2.能听懂日常会话。
1.在群体中能有意识地听与自己有关的信息。
2.能结合情境感受到不同语气、语调所表达的不同意思。
3.方言地区和少数民族幼儿能基本听懂普通话。 1.在集体中能注意听老师或其他人讲话。
2.听不懂或有疑问时能主动提问。
3.能结合情境理解一些表示因果、假设等相对复杂的句子。

教育建议:
1. 多给幼儿提供倾听和交谈的机会。如:经常和幼儿一起谈论他感兴趣的话题,或一起看图书、讲故事。
2. 引导幼儿学会认真倾听。如:
 成人要耐心倾听别人(包括幼儿)的讲话,等别人讲完再表达自己的观点。
 与幼儿交谈时,要用幼儿能听得懂的语言。
 对幼儿提要求和布置任务时要求他注意听,鼓励他主动提问。
3. 对幼儿讲话时,注意结合情境使用丰富的语言,以便于幼儿理解。如:
 说话时注意语气、语调,让幼儿感受语气、语调的作用。如对幼儿的不合理要求以比较坚定的语气表示不同意;讲故事时,尽量把故事人物高兴、悲伤的心情用不同的语气、语调表现出来。
 根据幼儿的理解水平有意识地使用一些反映因果、假设、条件等关系的句子。

目标2 愿意讲话并能清楚地表达
3~4岁 4~5岁 5~6岁
1.愿意在熟悉的人面前说话,能大方地与人打招呼。
2.基本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
3.愿意表达自己的需要和想法,必要时能配以手势动作。
4.能口齿清楚地说儿歌、童谣或复述简短的故事。 1.愿意与他人交谈,喜欢谈论自己感兴趣的话题。
2.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基本会说普通话。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会用普通话进行日常会话。
3.能基本完整地讲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和经历的事情。
4.讲述比较连贯。 1.愿意与他人讨论问题,敢在众人面前说话。
2.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和普通话,发音正确清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基本会说普通话。
3.能有序、连贯、清楚地讲述一件事情。
4.讲述时能使用常见的形容词、同义词等,语言比较生动。
教育建议:
1.为幼儿创造说话的机会并体验语言交往的乐趣。
 每天有足够的时间与幼儿交谈。如谈论他感兴趣的话题,询问和听取他对自己事情的意见等。
 尊重和接纳幼儿的说话方式,无论幼儿的表达水平如何,都应认真地倾听并给予积极的回应。
 鼓励和支持幼儿与同伴一起玩耍、交谈,相互讲述见闻、趣事或看过的图书、动画片等。
 方言和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为幼儿创设用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
2.引导幼儿清楚地表达。如:
 和幼儿讲话时,成人自身的语言要清楚、简洁。
 当幼儿因为急于表达而说不清楚的时候,提醒他不要着急,慢慢说;同时要耐心倾听,给予必要的补充,帮助他理清思路并清晰地说出来。

目标3 具有文明的语言习惯
3~4岁 4~5岁 5~6岁
1.与别人讲话时知道眼睛要看着对方。
2.说话自然,声音大小适中。
3.能在成人的提醒下使用恰当的礼貌用语。 1.别人对自己讲话时能回应。
2.能根据场合调节自己说话声音的大小。
3.能主动使用礼貌用语,不说脏话、粗话。 1. 别人讲话时能积极主动地回应。
2. 能根据谈话对象和需要,调整说话的语气。
3. 懂得按次序轮流讲话,不随意打断别人。
4. 能依据所处情境使用恰当的语言。如在别人难过时会用恰当的语言表示安慰。
教育建议:
1.成人注意语言文明,为幼儿做出表率。如:
 与他人交谈时,认真倾听,使用礼貌用语。
 在公共场合不大声说话,不说脏话、粗话。
 幼儿表达意见时,成人可蹲下来,眼睛平视幼儿,耐心听他把话说完。
2.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语言行为习惯。如:
 结合情境提醒幼儿一些必要的交流礼节。如对长辈说话要有礼貌,客人来访时要打招呼,得到帮助时要说谢谢等。
 提醒幼儿遵守集体生活的语言规则,如轮流发言,不随意打断别人讲话等。
 提醒幼儿注意公共场所的语言文明,如不大声喧哗。
(二)阅读与书写准备
目标1 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3~4岁 4~5岁 5~6岁
1.主动要求成人讲故事、读图书。
2.喜欢跟读韵律感强的儿歌、童谣。
3.爱护图书,不乱撕、乱扔。 1.反复看自己喜欢的图书。
2.喜欢把听过的故事或看过的图书讲给别人听。
3.对生活中常见的标识、符号感兴趣,知道它们表示一定的意义。 1. 专注地阅读图书。
2. 喜欢与他人一起谈论图书和故事的有关内容。
3. 对图书和生活情境中的文字符号感兴趣,知道文字表示一定的意义。
教育建议:
1.为幼儿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条件。如:
 提供一定数量、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富有童趣的图画书。
 提供相对安静的地方,尽量减少干扰,保证幼儿自主阅读。
2.激发幼儿的阅读兴趣,培养阅读习惯。如:
 经常抽时间与幼儿一起看图书、讲故事。
 提供童谣、故事和诗歌等不同体裁的儿童文学作品,让幼儿自主选择和阅读。
 当幼儿遇到感兴趣的事物或问题时,和他一起查阅图书资料,让他感受图书的作用,体会通过阅读获取信息的乐趣。
3.引导幼儿体会标识、文字符号的用途。如:
 向幼儿介绍医院、公用电话等生活中的常见标识,让他知道标识可以代表具体事物。
 结合生活实际,帮助幼儿体会文字的用途。如买来新玩具时,把说明书上的文字念给幼儿听,了解玩具的玩法。

目标2 具有初步的阅读理解能力
3~4岁 4~5岁 5~6岁
1.能听懂短小的儿歌或故事。
2.会看画面,能根据画面说出图中有什么,发生了什么事等。
3.能理解图书上的文字是和画面对应的,是用来表达画面意义的。 1. 能大体讲出所听故事的主要内容。
2. 能根据连续画面提供的信息,大致说出故事的情节。
3. 能随着作品的展开产生喜悦、担忧等相应的情绪反应,体会作品所表达的情绪情感。 1. 能说出所阅读的幼儿文学作品的主要内容。
2. 能根据故事的部分情节或图书画面的线索猜想故事情节的发展,或续编、创编故事。
3. 对看过的图书、听过的故事能说出自己的看法。
4. 能初步感受文学语言的美。
教育建议:
1.经常和幼儿一起阅读,引导他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理解图书的内容。如:
 引导幼儿仔细观察画面,结合画面讨论故事内容,学习建立画面与故事内容的联系。
 和幼儿一起讨论或回忆书中的故事情节,引导他有条理地说出故事的大致内容。
 在给幼儿读书或讲故事时,可先不告诉名字,让幼儿听完后自己命名,并说出这样命名的理由。
 鼓励幼儿自主阅读,并与他人讨论自己在阅读中的发现、体会和想法。
2.在阅读中发展幼儿的想象和创造能力。如:
 鼓励幼儿依据画面线索讲述故事,大胆推测、想象故事情节的发展,改编故事部分情节或续编故事结尾。
 鼓励幼儿用故事表演、绘画等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图书和故事的理解。
 鼓励和支持幼儿自编故事,并为自编的故事配上图画,制成图画书。
3.引导幼儿感受文学作品的美。如:
 有意识地引导幼儿欣赏或模仿文学作品的语言节奏和韵律。
 给幼儿读书时,通过表情、动作和抑扬顿挫的声音传达书中的情绪情感,让幼儿体会作品的感染力和表现力。

目标3 具有书面表达的愿望和初步技能
3~4岁 4~5岁 5~6岁
1.喜欢用涂涂画画表达一定的意思。
1.愿意用图画和符号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想法。
2.在成人提醒下,写写画画时姿势正确。 1.愿意用图画和符号表现事物或故事。
2.会正确书写自己的名字。
3.写画时姿势正确。
教育建议:
1. 让幼儿在写写画画的过程中体验文字符号的功能,培养书写兴趣。如:
 准备供幼儿随时取放的纸、笔等材料,也可利用沙地、树枝等自然材料,满足幼儿自由涂画的需要。
 鼓励幼儿将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或故事画下来并讲给别人听,让幼儿体会写写画画的方式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
 把幼儿讲过的事情用文字记录下来,并念给他听,使幼儿知道说的话可以用文字记录下来,从中体会文字的用途。
2. 在绘画和游戏中做必要的书写准备,如:
 通过把虚线画出的图形轮廓连成实线等游戏,促进手眼协调,同时帮助幼儿学习由上至下、由左至右的运笔技能。
 鼓励幼儿学习书写自己的名字。
 提醒幼儿写画时保持正确姿势。

三、社会
幼儿社会领域的学习与发展过程是其社会性不断完善并奠定健全人格基础的过程。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是幼儿社会学习的主要内容,也是其社会性发展的基本途径。幼儿在与成人和同伴交往的过程中,不仅学习如何与人友好相处,也在学习如何看待自己、对待他人,不断发展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良好的社会性发展对幼儿身心健康和其它各方面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家庭、幼儿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幼儿创设温暖、关爱、平等的家庭和集体生活氛围,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让幼儿在积极健康的人际关系中获得安全感和信任感,发展自信和自尊,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文化的熏陶中学会遵守规则,形成基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幼儿的社会性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游戏中通过观察和模仿潜移默化地发展起来的。成人应注重自己言行的榜样作用,避免简单生硬的说教。

(一)人际交往
目标1 愿意与人交往
3~4岁 4~5岁 5~6岁
1. 愿意和小朋友一起游戏。
2. 愿意与熟悉的长辈一起活动。 1. 喜欢和小朋友一起游戏,有经常一起玩的小伙伴。
2. 喜欢和长辈交谈,有事愿意告诉长辈。 1. 有自己的好朋友,也喜欢结交新朋友。
2. 有问题愿意向别人请教。
3. 有高兴的或有趣的事愿意与大家分享。
教育建议:
1.主动亲近和关心幼儿,经常和他一起游戏或活动,让幼儿感受到与成人交往的快乐,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
2.创造交往的机会,让幼儿体会交往的乐趣。如:
 利用走亲戚、到朋友家做客或有客人来访的时机,鼓励幼儿与他人接触和交谈。
 鼓励幼儿参加小朋友的游戏,邀请小朋友到家里玩,感受有朋友一起玩的快乐。
 幼儿园应多为幼儿提供自由交往和游戏的机会,鼓励他们自主选择、自由结伴开展活动。

目标2 能与同伴友好相处
3~4岁 4~5岁 5~6岁
1. 想加入同伴的游戏时,能友好地提出请求。
2. 在成人指导下,不争抢、不独霸玩具。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听从成人的劝解。
1. 会运用介绍自己、交换玩具等简单技巧加入同伴游戏。
2. 对大家都喜欢的东西能轮流、分享。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在他人帮助下和平解决。
4. 活动时愿意接受同伴的意见和建议。
5. 不欺负弱小。 1. 能想办法吸引同伴和自己一起游戏。
2. 活动时能与同伴分工合作,遇到困难能一起克服。
3. 与同伴发生冲突时能自己协商解决。
4. 知道别人的想法有时和自己不一样,能倾听和接受别人的意见,不能接受时会说明理由。
5. 不欺负别人,也不允许别人欺负自己。
教育建议:
1.结合具体情境,指导幼儿学习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技能。如:
 当幼儿不知怎样加入同伴游戏,或提出请求不被接受时,建议他拿出玩具邀请大家一起玩;或者扮成某个角色加入同伴的游戏。
 对幼儿与别人分享玩具、图书等行为给予肯定,让他对自己的表现感到高兴和满足。
 当幼儿与同伴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指导他尝试用协商、交换、轮流玩、合作等方式解决冲突。
 利用相关的图书、故事,结合幼儿的交往经验,和他讨论什么样的行为受大家欢迎,想要得到别人的接纳应该怎样做。
 幼儿园应多为幼儿提供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完成的活动,让幼儿在具体活动中体会合作的重要性,学习分工合作。
2.结合具体情境,引导幼儿换位思考,学习理解别人。如:
 幼儿有争抢玩具等不友好行为时,引导他们想想“假如你是那个小朋友,你有什么感受?”让幼儿学习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
3.和幼儿一起谈谈他的好朋友,说说喜欢这个朋友的原因,引导他多发现同伴的优点、长处。

目标3 具有自尊、自信、自主的表现
3~4岁 4~5岁 5~6岁
1. 能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游戏或其它活动。
2. 为自己的好行为或活动成果感到高兴。
3. 自己能做的事情愿意自己做。
4. 喜欢承担一些小任务。
1. 能按自己的想法进行游戏或其他活动。
2. 知道自己的一些优点和长处,并对此感到满意。
3. 自己的事情尽量自己做,不愿意依赖别人。
4. 敢于尝试有一定难度的活动和任务。 1.能主动发起活动或在活动中出主意、想办法。
2.做了好事或取得了成功后还想做得更好。
3.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会的愿意学。
4.主动承担任务,遇到困难能够坚持而不轻易求助。
5.与别人的看法不同时,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并说出理由。

教育建议:
1.关注幼儿的感受,保护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如:
 能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幼儿,使幼儿切实感受到自己被尊重。
 对幼儿好的行为表现多给予具体、有针对性的肯定和表扬,让他对自己优点和长处有所认识并感到满足和自豪。
 不要拿幼儿的不足与其他幼儿的优点作比较。
2.鼓励幼儿自主决定,独立做事,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如:
 与幼儿有关的事情要征求他的意见,即使他的意见与成人不同,也要认真倾听,接受他的合理要求。
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支持幼儿按自己的想法做事;或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他实现自己的想法。
 幼儿自己的事情尽量放手让他自己做,即使做得不够好,也应鼓励并给予一定的指导,让他在做事中树立自尊和自信。
 鼓励幼儿尝试有一定难度的任务,并注意调整难度,让他感受经过努力获得的成就感。


目标4 关心尊重他人
3~4岁 4~5岁 5~6岁
1.长辈讲话时能认真听,并能听从长辈的要求。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