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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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5〕51号)

厅机关各科室、所属各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已经政府办公厅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会务工作规则

一、为实现办公厅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及相关的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承办人员应熟练掌握会务工作知识,熟悉办会程序和有关规定,且有独立承办会议的能力,在参与全市性大型会议组织工作时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
三、会议承办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熟悉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规定和当前的工作重点。
四、会议承办人员应具备严谨、周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遵循领导意图,又要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科书一科直接承办。
六、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定事项以及动员部署工作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全市规模的表彰会议;举行重要的会见、会谈活动,经贸洽谈,以及市政府领导集体性的政务活动等,由秘书一科直接承办。如有需要可和有关部门共同承办。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由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秘书一科负责指导。
七、自治区领导及自治区有关厅局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工作的有关会议服务工作,市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会议的会务联络工作,由秘书一科承办。
八、会务工作程序:
1、会议组织方案的拟定。会议组织方案的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依据、目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领导和会议规模、会议议程或活动安排以及会务工作机构、工作分工等。
会议组织方案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批。重大活动的组织方案,须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如有需要呈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会议组织方案要提前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
2、会务准备。会议组织方案一经批准,即逐一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发布会议通知,准备会场和会议材料,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名单和其他与会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名单。
3、起草和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分为网上发布、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三种形式。网上发布以市政府信息内网会议通知系统为传输途径,书面通知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形式发出,口头通知用电话下达。如有特殊情况,取消会议更改时间、地点时,要按照原通知的送达范围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4、布置会场。秘书一科工作人员要在会前根据会议类型和会议规模布置会场,悬挂会标,调试音响设备,做好录音准备,安排主席台座次,排布会场席次。
5、准备会议材料。会务工作人员要根据需要准备会议文件,统一格式印制,并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
6、会前检查和会议签到。秘书一科工作人员应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逐项检查会场布置情况,组织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文件,提醒、催促与会人员按时到会,统计参会人员出(缺)席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7、会议记录和录音。各种会议都要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录音,会议记录和录音人员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和录音,以便查对。
九、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领导批示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决定精神,准确记载议定事项,用词得当,数字准确,文字精练,格式统一。
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起草,按照办公厅文件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签发。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不易把握的,应提请领导批示转请有关部门、单位签注意见。
十一、会议纪要发放范围:市委各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以及出(列)席会议的单位、会议内容涉及单位、办公厅各有关科室。
十二、各种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等,会后应及时装订立卷,年终集中交档案室归档。


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会议质量和水平,实现会议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全市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
列席人员范围:各区区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政府直属机构和驻市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需要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邀请人员范围: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有关部门及军分区、中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族党派、各新闻单位负责人。
旁听人员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各科室负责人。
具体的与会范围名单由办公厅综合科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提出,报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五、会务准备
全体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一书科负责。
1、收集、印制会议材料
经领导审定的会议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通知有关部门按时间、份数、格式等要求进行印制,并适时收集、分发。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落实会场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市党政大楼一楼会议厅举行。
办公厅秘书一科应在开会的前2天通知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做好会场布置和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六、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负责。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1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出席情况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会务人员要根据签到情况及时统计出席人数,并在会前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厅管理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扩音、录音。
会议厅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 会议扩音、录音工作,确保扩音、录音质量。会议承办人员应在会前将会议日程、录音磁带交给会议厅管理人员。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七、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由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签发。
2、整理会议录音。
会议录音由有关人员在会后一周内整理完毕,并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印发或归档。
3、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4、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要求归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按会议通知确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
固定列席人员: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具体名单由秘书长确定。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求秘书长同意。
三、主要内容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
3、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审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
5、通报或听取全国、自治区性质的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
6、讨论通过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确定议题。
需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一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批示。二是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三是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提出。
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或事先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2、收集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在收到审定议题的批示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
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及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常务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落实会场。
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起草、送审、送签、缮印、 发布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发给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领导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要在印出会议通知的第一时间内送达;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交换分发。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提前发送材料。
常务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开会前一天分发会议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以便提前熟悉研究内容,缩短会议时间。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在会后收回,交市府办机要部门处理。
六、新闻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七、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1、会场检查。
办公厅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同志出席情况和列席人员情况,安排座位、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时间,安排候会顺序。同时将参会人员签到情况报告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4、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则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组成。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主要内容
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具体包括:
1、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2、听取各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3、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4、审议超预算收入安排意见;
5、研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6、讨论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或工作。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或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
(3)根据各部门、各区政府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收集议题。议题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会议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落实会场。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三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文件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分发。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六、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碰头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列席。
二、会议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在收到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按要求参加会议。
三、主要内容
1、通报和沟通有关情况;
2、研究讨论紧急重大事项;
3、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临时研究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确定议题。
市长碰头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3、收集材料。
市长碰头会议需要准备书面材料的,由综合科按领导意图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市长碰头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
一、与会范围
出席专题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主要内容
1、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2、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7、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三、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决定、议定事项提出;
(3)根据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1)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及专项秘书负责收集专题会议的议题。
(2)议题及会议召开的时间经副市长审定后,由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或专项秘书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时间、份数、格式和提交材料的背景材料。
四、会务准备
市长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有关科室和领导交办的人员负责
1、落实会场。
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半天通知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会场准备和服务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会议负责人员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各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相对应政务科室和专项秘书负责。
五、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秘书二科或秘书三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工作会议(包括现场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全市性工作会议)主要指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由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召开,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并讲话。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部门主办、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一、会议方案的拟订与送审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方案由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议方案主要是对会前准备、会间安排、会后处理事项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分工和操作意见。基本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日程安排、参会人员范围、会议文件等。
承办方案的送审程序:
1、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的会议,由部门呈报政府办公厅,由秘书一科送分管秘书长阅核后报政府秘书长审定。
二、会务准备
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部门、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印发会议通知。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初稿由有关部门草拟,由政府办公厅对应政务科室核改,报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委、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审核后印发。
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文件交换站负责交换分发。
2、落实布置会场。
会场根据部门的决定确定在什么地方召开。会议名称、会标、主席台座次安排、会场台型、调试音响、录音等设备等由部门负责主办,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三、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部门负责、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摆放座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并要求盟市设分会场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自治区厅局召开的要盟市设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负责。
一、会议通知
1、收到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应立即填写《乌海市人民政府传真电报传阅单》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副市长阅定。
2、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按照会议要求电话通知参会单位,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范围。
3、自治区厅局召开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市长阅知后,由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立即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会议和会务工作。
4、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求是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按分工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参加会议领导名单。
二、会务工作
会议承办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承担下列会场服务工作:
1、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座签,如果会议要求悬挂会标的,应提前悬挂会标。
2、负责会议签到,统计与会人员到会情况并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3、如果会议要求录音的,应提前做好录音准备工作,安排录音。
4、引导市政府领导候会、入场。
5、检查乌达区、海南区分会场到会情况。
三、新闻报道
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如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由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确定。新闻记者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通知并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四、会后落实
1、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应负责将会议精神传达给缺席单位。如自治区召开的会议,要求反馈参会情况或会议精神落实情况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分别负责反馈。
2、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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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应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市节水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九条 市节水办根据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安排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
第十条 计划用水户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与市节水办签订节约用水协议(含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专用托收协议条款)。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以下标准向市节水办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5%~30%的(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1倍交费;
(二)超计划用水30%~50%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2倍交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标准水价的3倍交费;
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指导其节约用水工作并责令其限期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应对其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帐及用水、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2‰的滞纳金。
市节水办按照规定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滞纳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重复利用的工业用水其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计划用水户,除属特殊行业并经市节水办批准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自建供水设施,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安装的,由市节水办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安装。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用水计划;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提前5日发出通告。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九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户应定期养护和维修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节水办应及时受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市节水办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时,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节水措施得力,节水效果显著,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单位,经市节水办审核后,该单位可从节约水费中按10%-20%提取节水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
(二)单位对所属职工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或未按规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限期又不安装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一)工程施工等临时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按规定申报的;
(二)擅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一)新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5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查方式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制定;县级以上地区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制定,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检验结束后,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留样期满的,除合理检验损耗部分外,样品应当全部退还被检验方。

第七条 对涉嫌假冒他人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证过程中,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果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经书面通知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查处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查处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法律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第十条 以代销、联营等形式销售产品的,代销者、联营销售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为促销产品,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其他产品的,赠与者或者奖励者应当对所赠与或者奖励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印刷制作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由承制者查验印制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无证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制。承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印制者。

承制者违反前款规定无证明文件印制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非法印制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产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