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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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5]11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

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淮南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
  (二)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四)层级负责、逐级监督的原则;
  (五)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复查(复核)的单位请求复查(复核)。
  第五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派出该机构的单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分别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上级企事业单位或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应当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不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越级请求信访复查(复核),逾期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信访复查(复核)请求已被有关单位受理,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可以得到救济的,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不予受理。
  第七条 复查(复核)单位可以成立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第八条 信访复查(复核)可以由复查(复核)委员会以合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复查(复核)单位指定内部机构负责复查(复核)的具体工作。
  由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 复查(复核)单位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发现复查(复核)请求已被有关单位受理,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信访复查(复核)终止。
  复查(复核)单位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信访人请求撤回复查(复核)请求的,经复查(复核)单位同意,信访复查(复核)终止。信访复查(复核)终止的,复查(复核)单位应当作出复查(复核)终止通知书,送达信访人。
  第十条 复查(复核)单位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应当将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有关材料发送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单位。信访处理(复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复查(复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二条 经复查(复核),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复查(复核)单位应当维持
  第十三条 经复查(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单位应当撤销或变更信访处理 (复查)意见:(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加盖复查(复核)专用章。《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申请复核的单位和期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该信访事项终结。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单位应当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由信访人签名。信访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并由两人以上签名证明,同时以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
  信访人不在本市或其他原因难以直接送达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材料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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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湖南、云南、海南三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教学司〔1990〕061号通知精神,汇集高等学校系科、专业选组情况,尽早向考生公布。为了便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这一工作按预定计划进行,凡未按我委建议选组的,有关省在公布前应予调整。
二、为了减少社会心理压力,支持三省改革试验,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时,除在总数上要不少于去年的招生数外,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选组原因而压缩某些专业在三省的招生计划。
试点省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在招生会上商定后,不再调整。
三、各高等学校要派出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对改革有一定认识的教师和干部参加三省的录取工作。严格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科目组录取学生,并根据实际和可能尽量多投入一些机动数。录取中遇有特殊问题,招办和高校应本着相互配合、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各有关省应加强领导和对社会的宣传以及对考生填报志愿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本着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有关省、高等学校要及时总结、报告情况。



1991年1月2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调动广大信息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单位。
二、系统分类
为了客观、公平地做好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各单位工作职责范围,自2006年起,将分系统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
(一)县(市)区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市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交通局、司法局、农业局、水利局、林牧渔业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国资委、信息中心、统计局、城调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局,淮海经济区联络处,人民银行徐州分行,徐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三)工作部门系统:凡未列入(一)(二)类系统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部省属驻徐各有关单位。
三、报送信息目标任务
(一)县(市)区系统,各单位每日(工作日)报送信息1次;
(二)综合管理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2次;
(三)工作部门系统,各单位每周报送信息1次。
四、报送信息方式及要求
(一)凡已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内网报送。
(二)凡未配备政府网络系统的单位,原则上从互联网报送。
(三)凡直接报送文字材料时,应一并报送电子文档。
(四)重要紧急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传真报送。
(五)凡报送信息一律实行一事一报。
(六)除重要紧急信息外,每条动态信息文字内容原则上应在300字以上;调研信息在2000字以上。
五、计分标准
(一)报送信息以月为单位进行考评计分,凡按期完成报送信息任务的计60分;凡未按期完成报送任务的,一律不得分。
(二)报送信息加分办法
1.《徐州政务信息》每采用1条加10分;《市情参考》每采用1条加15分;《专报信息》每采用1条加20分;《专题信息》每采用1条加50分;调研信息每采用1条加100分。
2.经市政府办公室选编后上报省政府办的,每条加10分;被省政府办采用的,每条加30分;被国办采用的,每条加50分。
3.被市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50分;被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100分;多位领导同志在同一信息上批示的,将酌情进行再加分。
4.同一条上报信息被多次加分的,可重复计算。
5.对重要信息迟报或漏报的,将视情况进行扣分。
6.上报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加倍扣分。
六、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计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并直接送达各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每年年终将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各单位名次,并据此排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凡在各系统中排名后3位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信息工作责任处室和信息责任人评先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四)评比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